太阳成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与资助工作,确保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是指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员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实事求是相结合,采取量化评分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和保护员工隐私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员工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了解员工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平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员工隐私,严禁让员工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员工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员工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1. 学校成立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员工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员工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员工工作办公室主任、班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3. 各专业班级(或年级),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员工代表参与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员工代表应民主产生,其人数根据班级(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认定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级(或年级)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及档次。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根据员工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在校生活水平,并参照新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第六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员工的认定标准:

(一)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员工及残疾人子女;

(二)来自农村地区或边远贫困地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员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员工、特困供养员工;

(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造成家庭成员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员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标准:

(一)单亲、多子女家庭,家庭收入低,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的;

(三)经济情况已经好转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员工;

(四)员工家庭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损失的;

(五)家庭成员或本人患慢性疾病需长期吃药治疗者;

(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员工的认定标准:

(一)多子女家庭,且家中就读非义务教育学段员工人数超过2人者;

(二)父母均务农并缺少经济来源者;

(三)父母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者;

(四)家中老幼病残无经济收入成员多者;

(五)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困难的。

因以上原因,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员工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员工均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需提供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附表1)。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一)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者;

(二)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三)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者;

(四)其他应当不得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在每学年结束前,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向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递交书面申请,并领取或下载《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附表1),(新生在入学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保留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的高年级员工只填写《太阳成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表》(附表2))。在每学年开学初,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向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提交如实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申请表》和《太阳成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表》。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参照认定依据,认真核实员工提供的材料,组织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讨论。

第十一条  各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员工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员工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初步确认班级(或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及档次,经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十二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要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员工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申请、申请但未受助、不困难但申请并受助、因心理等原因不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及各类助学金的员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一般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的监督。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无异议者,学院员工工作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将有关材料上报员工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并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情况(包括认定过程、档次、比例、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查和汇总。如员工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员工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最终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及档次,同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考虑到员工家庭经济状况会有变化,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递交《太阳成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表》(附表2),进行重新认定。各学院要加强对员工的诚信教育,教育员工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与审查。各学院要从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各类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作为本学年学校各类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学校优先资助特别困难员工,并依次类推。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是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保证资助工作落到实处的基础性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各级认定机构务必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7〕14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